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中心 > 通知公告 > 院办 > 正文
转发: 关于集中发放年终奖的通知
  • 日期:2011年12月23日
  • 编辑:
  • 浏览次数:
  • 【字号:
  • 打印本页

关于集中发放2011年年终奖的通知

全校各单位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 年 1 月 21 日 国税发〔2005〕 9 号 文件规定,以及2011年9月1日执行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),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、薪金所得计算纳税。为了用足用好年终奖这一税收优惠政策,保证年终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通知如下:

一、年终奖的申报方法及时间

1. 2012年1月4—12日计财处集中办理以院系、部处为单位一次性汇总发放的年终奖工作,并通过工资卡统一在春节前发放,计财处不再办理年终奖的现金发放业务。各单位年终奖发放表格需统一填制“2011年年终奖申报表”电子表格(样表请在计财处主页“下载专区”下载)。(另:租赁人员的年终奖,仍通过填写“南京农业大学支款凭证”到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现金或银行卡支付业务。)

2.请各单位按期将盖章签字后的“南京农业大学转账凭证”和“2011年年终奖申报表”纸质清单送计财处预算科(行政楼A-102室 联系电话:84396449)审核汇总,电子版请发送到刘老师邮箱(lyc@njau.edu.cn)。发放申报材料逾期未交计财处的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,一律不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处理。相关单位不安排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发放酬金的,可按正常程序申报纳税、发放。

二、注意事项

1.为合法避税,各单位在申报时要注意避开以下纳税临界区间:当年终奖在以下几个区间(18001 -19283.33元)、(54001-60187.50元)、(108001-114600元)、(420001-447500元)时,税后收入比临界点(18000元、54000元、108000元、420000元)少,因而年终奖在以上临界区间的建议按年终奖的最佳发放金额18000元、54000元、100000元或420000元申报,多出的金额作为其他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发放,这样负担的总体税负要低。

2.由于年终奖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人只允许使用一次,因此各单位应将课时酬金、单位奖励及其他在年终发放的奖酬金汇总计算。在校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领取年终奖酬金的教职工,将依照税法规定对其所有年终奖酬合并计税,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,认真组织并做好此次年终奖申报工作,最大限度地为各位教职工减轻税负。

附件:1、年终一次性奖酬金计税方法

计财处

2011年12月22日

年终一次性奖酬金计税方法

1、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,(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,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/月,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”后的余额),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。

不超过1500元的,税率3%,速算扣除数为0;

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,税率10%,速算扣除数为105

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,税率20 %,速算扣除数为555

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,税率25%,速算扣除数为1005

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,税率30%,速算扣除数为2755

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,税率35%,速算扣除数为5505

超过80000元的部分,税率45%,速算扣除数为13505

2、计算公式:

(1)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等于3500元(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):

应纳税额 =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×适用税率 - 速算扣除数

(2)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等于3500元(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):

应纳税额 =(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—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) ×适用税率 - 速算扣除数